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2洪泛区和泄洪道;
3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m以内的地区;
4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 、地方自然保护区;
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军工基地和 保密地区。
4.0.3填埋场选址应符合现行 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应合理;
5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6选址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7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0.4填埋场选址比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址预选:应在全面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初定3个或3个以上候选场址,通过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覆盖土源、交通运输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宜推荐2个或2个以上预选场址。
2场址确定:应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一个拟定场址。并应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测量、选址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